民国十八年(1929年)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男子娶妇,聘金至多不得过一百元,违者按照超过数额对男女两家均加倍处罚,其为媒妁得利者亦同)。
×月×日,贵德县当局,严禁”戴天头”旧俗(《《贵德县志稿·风俗》)。
民国十九年(1930年)
12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民法·亲属编》规定: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婚姻需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未成年人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结婚。夫妻两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在民国二十年院字第647号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民国廿三年(1934年)
1月×日,青海省民政厅对西宁、互助、乐都、民和、循化、化隆、贵德、大通、湟源、共和、亹源等十一县婚嫁调查作了汇总。人委:青海的婚姻习俗,汉族无论嫁娶,概由父母主婚,行纳聘礼,回族间有采用问名、纳征、请期诸古礼。惟回族习惯,结婚先由媒人介绍,允亲结婚日,请阿訇念经。藏族婚姻最喜招赘,大都自由恋爱。女子年十六七岁,虽无夫婿,亦发髻高挽,俗谓之“戴天头”。戴天头后,生子即养为己有,其父为谁不问。蒙古族大都自由恋爱,喜招赘以女子为依归。土族之婚姻习惯,介乎蒙、藏……之间。其中:招赘婚各县均有;童养媳除循化、共和两县无。西宁、贵德两县不多外,其余七县均有。多妻多夫制西宁、循化里那个县五;无子纳妾的在互助、乐都、化隆、湟源、大通、贵德、亹源、共和等县间或有之,而民和县回族有多妻习惯;多夫在共和、化隆两县蒙藏中,间或有之,以共和县帐房家较多。贵德县有招夫养子之事。男女结婚平均年龄为16~17岁,女15~16岁居多。大通县回族男女均为14岁(《最近之青海·风俗调查》)。
9月×日,玉树婚姻,凡千百户长等,尚有正式结婚着外,普通大众,皆系自由择配为偶,订婚后即可同居。亦有招婿情形,招婿礼节与娶媳相同。对女家之财产有管理及支配权,也有继承权。除招婿外,其特殊者,即兄弟数人共妻。此种烽燧在牧人及农人中特多,所生子女,呼长着为大父、次为二父、三父等,其同妻之原因:谓如此可使家庭产业免于分散,又可免去家庭内姑嫂之争(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