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
10月25日,中共青海省委下发《关于在一年内,禁止来青工作的党政军干部、战士与当地妇女谈恋爱、结婚的决定》。1950年9月12日,省委通知废止这一决定,允许与当地妇女结婚。但县以上党员干部须经省委批准,现役军人须经部队政治部门批准,始可办理结婚手续(注:结婚证由当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填发)。
1950年
5月5日~×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省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集西宁市各民族上层人士座谈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会上谈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要点;听取了个少数民族不同的婚姻习俗特点的介绍;和对本省贯彻婚姻法可能发生的困难问题得意见(如非婚生子女、结婚年龄和结婚登记手续等)会议由省民政厅长陈思恭主持,他和省法院周玉洁院长分别解答了各族人民的提问。
1951年
3月23日,省民政厅对省人民法院拟定的《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婚姻法变通与补充规定之初布意见》(征求意见稿),提供了三点意见,请研究。
4月,内务部发出指示,要求各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行拟定婚姻登记办法。
8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函复中央内务部:解放后青海各级干部忙于当前的接收、支前、剿匪、建政等紧急任务,对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做得很差。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省民政厅和法院曾先后两次召集各族上层人士座谈,并协助西宁市清真大寺召开阿訇座谈会,初步打通了少数上层人士的思想。1950年底,省文工团排演歌剧“小二黑结婚”,多次巡回各县演出,群众反映很好。个县、市大多结合召开各族各界代表会,各族妇女代表会及各项中心工作,对婚姻法也作了一般宣传。各级法院并运用典型婚姻案件,公开宣判以教育群众。
8月31日,省民政厅通知农业区各县、市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并制发《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应行注意事项》试行,开始了农业区各族人民婚姻普登工作。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
11月20日,省民政厅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难婚姻法的指示精神,决定将本省农业区各地的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各区公所就近掌握办理,不再由县、市政府填发婚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