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82年

1月8日和8月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批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和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基本与化隆回族自治县的“补充规定”相同外,同时并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以任何借口干涉和歧视”。

3月,民和县人民法院、妇联、团委、民政局司法科联合调查了塘尔垣公社贯彻新婚姻法的情况。人委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①结婚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占结婚人数的58.5%,其中最突出的是早婚问题;②近亲结婚的占22.8%(回族7人、藏族4人、汉族2人);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仍较严重;④一些宗教人员干预婚姻,凡是回族男女青年非法结婚,都由阿訇念“尼卡海”以示“合法”。⑤离婚案件比上年有所增加。同时提出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四点建议。

12月2日至6日,湟中县汉东公社举办宣传贯彻婚姻法学习班。参加学习的有非法婚姻当事人,共55对,1980年结婚的7对,1981年结婚的48对,年龄多为十八、九岁,最小的十五、六岁。少数已生了子女。其中汉族15对,回族38对,藏族2对。和家长共138人,学习了婚姻大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文件,并有县司法局领导干部作了法制教育的报告。反复宣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经过5天的学习讨论,当事人和家长都提高了认识,作了自我批评,表示今后定要按婚姻法办事。公社根据当事人认错态度,分别作了处理:对已达到婚龄的补办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对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教育他们暂时分居(已有子女的不动员),待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对非法婚姻当事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明确宣布:今后再有结婚不登记的,要从严处理。1983年1月8日的《青海民政简报》第2期摘要刊登,认为效果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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