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问: |
2025-02-19 21:45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咨询 |
详细内容: |
您好,我有三个有关低保申请相关的问题:
1. 2021年发布的青民发〔2021〕130号《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请问是否允许户籍所在地为省外的人员及家庭持上述材料在青海省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
2. 2020年发布的青政办〔2019〕92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中“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问是否允许户籍所在地为省外的人员及家庭持居住证向青海省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
3. 请问是否青海省现行低保文件中,是否有最新关于低保申请消费水平(如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计算机等非生活必需品)的要求?
感谢解答,盼复! |
网站回复: |
您好,感谢您对青海省低保政策的关注和咨询。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允许户籍所在地为省外的人员及家庭持上述材料在青海省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和“2020年发布的青政办〔2019〕92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中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乡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是否允许户籍所在地为省外的人员及家庭持居住证向青海省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问题的答复。
2020年发布的青政办〔2019〕92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已于2021年9月废止。目前我省现行政策是《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青民发〔2021〕130号)。
根据《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青民发〔2021〕130号)相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即使户籍所在地为省外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可持相关材料在青海省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
二、关于“青海省现行低保文件中,是否有最新关于低保申请消费水平的要求(如移动电话、摩托车、计算机等非生活必需品)”问题的答复。
对于低保申请消费水平的限制,如移动电话、摩托车、计算机等非生活必需品,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24〕80号)相关规定,家庭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或在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内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2倍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30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或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低保家庭拥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购买的机动车辆等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现值超过8万元的;
(三)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含铺面、住房等);
(四)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费用(含装修费用)部分,剩余补偿费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五)家庭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或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有大额财产(1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的。
青海省民政厅
202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