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
1月×日,果洛藏族自治州开展婚姻宣传和在群众中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州民政局并提请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协商,将婚姻法译成藏文,以利宣传。
3月5日,西宁市人民法院、民政局、妇联、共青团等3个单位,联合发出婚姻法宣传材料,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犯婚姻法的行为。21日,大通县人民法院、民政科、妇联、武装部4个单位向县人委报送《关于回族婚姻问题得调查》。提出:对基层干部喝群众间存在的两性关系上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破坏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3月14日,内务部曾山部长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事局长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保护军人婚姻的工作,检查侵犯军人婚姻的事件,并报告党政领导及时处理。5月26日,内务部发出《关于检查解决军属生活困难和抓紧处理破坏军人婚姻问题》的函。据大通、乐都、化隆等县调查:今年破坏军婚的事件也很严重。作案成员中约有一半是社队基层干部。省民政厅已把保护军婚作为1963年优抚工作中一项重要问题来查处。至年终,对情节轻,民愤小,悔改好的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通过法院并补办了少数情节恶劣,民愤较大的犯罪分子,只有少数案件还在查处。
3月20日,省妇联对当前各族人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情况反映》。提出“前几年人民生活一度困难,也是婚姻家庭问题较多的一个原因”。现在必须迅速在群众中,广泛深入展婚姻法宣传运动。对严重违法的要给予妲己。关于戴天头习俗,据五十公社调查:在1953~1957年终,妇女戴天头的占未婚妇女30%而近以、两年已达到80%。之后,互助、同仁、共和等县妇联,先后结合宣传婚姻法,在三庄大队隆务公社、上他买大队进行了近几年土族、藏族、回族的婚姻家庭调查;并对旧俗在某些地区之所以发展,提供了新的情况。
6月13日,中共化隆回族自治县委,批转了县人民法院、民政科、妇联三个单位关于《加合公社上拉干、上加合、下加合三个大队婚姻家庭情况的调查报告》,主送各公社党委参考执行。县委认为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后果极坏,很值得注意。批文说:自去年以来,在婚姻问题上,一些不守法的宗教人员,非法的念早婚、重婚、甚至“重兴”所谓“三休”“口唤”“姘居”等侮辱妇女的活动。……批文严斥了某些社队干部,违背党的政策喝国家法令而进行的重婚、非法同居等犯罪行为。要求各公社根据当地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进行一次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对个别情况严重,民愤很大的案件,政法机关必须给予有利的打击。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审判,伸张正气。同时对破坏军婚的案件,更要即使处理,同时并注意健全婚姻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