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
1月12日,西北民政部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重视婚姻登记工作,并从1953年1月份起,按内务部的规定,建立定期的婚姻登记统计表报制度。此后,青海省农业区十一县的婚姻登记定期统计表报制度逐步走向正规。
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确定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
3月13日,省人民政府向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报告:青海省系多民族地区,游牧区民族聚居,农业区民族杂居。根据这种情况,结合本省1953年的工作任务,故决定不进行婚姻法运动。对婚姻法的执行,决定“照顾民族特点,结合各项群众运动,在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进行男女平等、尊婆爱熄、家庭和睦、夫妻互敬互爱、男女勤劳生产、爱抚子女等教育,严禁虐待妇女。如因虐待妇女造成严重恶果者,予以惩办,对家庭和睦、勤劳生产的模范榜样,予以奖励。当前只在脱离生产干部中进行婚姻法教育,结合重点检查,玉树执行婚姻法的榜样”。政务院同意备查。
3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复省人民法院:你院拟定的《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执行婚姻法暂行变通办法草案》,根据张主席在第一次省府委员会上的报告“本省今年不进行贯彻婚姻法的精神”不论省或自治区均无制订单行婚姻法必要,故此件暂不办、特此批复,并希转告玉树。
7月1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通知省、市机关、团体、学校:关于干部、职工的婚姻登记手续,统一向所在各区政府和区公所办理。
12月,据互助、亹源、祁连、海晏、都兰五县不完全统计:1953年批准登记结婚的994对,未准登记结婚的13对;批准登记离婚的543对。调解不离的62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30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