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7月19日,省民政厅、省物价局转发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称:本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从1989年8月1日起,实行民政部统一印发的证件。各州、地、市到省民政厅及各区、县到州、地、市民政部门购买新证件的收费标准是:《结婚证》每张10元;《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张5元。

9月12日,《青海民政信息》报道,西宁地区的婚姻介绍所实行统一由民政部门管理,西宁市人民政府并发出通知称:“市民政局负责西宁地区各婚姻介绍所的审批、管理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法律监督和业务培训,使其管理科学化、服务优质化,以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对于现已工作的各类婚姻介绍所,限期到所在地区的民政局重新申请、登记,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发给婚姻介绍许可证,继续开展工作。无证者坚决予以取缔。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12月21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州、地、市、县(区)民政局、卫生局遵照执行。指出通知中所列违犯《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的问题,在我省一些地区也有发生,加重了人民负担,损害了法律尊严,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各地要结合在全省开展的执法大检查,认真予以纠正情况及时报告我们。据海东地区乐都、互助、平安、湟中等县1990年初报告,在执法大检查中查出违法婚姻3735对,现已补办登记手续2602对,责令分居宣布无效的273对;并一次性罚款91,381元。各乡(镇)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做到了婚姻登记证件、手续、印章、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五统一“,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2月,省民政厅民政处报送署名文章:《我省事实婚姻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对屡禁不止的违法婚姻再作探讨。

是年,海东地区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准予登记结婚共2对4人,均系初婚。其中:国内公民2人(女),外籍华人2人(男)。另据省民政厅年末统计,1989年末,全省准予登记结婚的30004对,准予登记离婚的1796对,均比上年略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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