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廿四年(1935年)
国民政府内政部等甘、青两省的藏族婚姻,概括为娶婚、赘婚和任意婚三种。对回民婚嫁特点指出:“回民婚姻,只请阿訇念经”。(1935年《内政年鉴·风俗》)
关于蒙、藏族男女婚嫁,据当时社会调查:须经王公、台吉与千百户等官人同意,并由坐家僧主婚。对于蒙古族男女婚姻诉讼,如经王府裁决,定要受到惩罚。若系女方提出,还要罚加一等(×××)。
民国廿八年(1939年)
4月,省政府与八二军军部会衔发出布告指出:出征将士已婚妻及未婚妻收到虐待摧辱,不惟使前方将士增忧后顾。抑且法律之所不许,特告知各界一体遵办,并由各地乡、镇保甲长切实查禁,如或有违,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定即从严承办。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
春,国民政府官员吴景敖奉令专程考察果洛。他在《川青边境果洛诸部之探讨》一文中说:“……其境至僻,其地至险,其民至苦,其俗亦有异于内地。……牛一头即可聘妇。夫死从翁,从伯叔或从子为偶,或昆仲合妻,均无不可。故不知民国何年也”。
民国卅二年(1943年)
8月11日,民国政府训令公布《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令知各地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