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
2月25日,省民政厅转发关于不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要求遵照执行。
3月9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地、市、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好新婚姻法,搞好婚姻登记工作,重点调查研究子啊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并注意总结经验。
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由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是:①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②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人格一方用口头和文字通知对方离婚。③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和买卖婚姻。④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⑤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12月15日,省妇联和西宁市城东区妇联,在城东区委、区民政科、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协助下,对该区5个街办、46个居委地区(回民占30%),今年1至10月贯彻《新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部分青年结婚不履行登记手续,占当年结婚总对数10.5%。这些人都是由阿訇念“尼卡海”,以宗教仪式取代法定登记。其中88.5%是不都法定婚龄的。②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据民政、法院统计,1981年与1980年同期比较:调解离婚上升57.7%,判决离婚上升56.5%。其中大部分属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或者回、汉民族结婚,因生活习惯不同,无法共同生活等外,还有三分之一是原来夫妻感情很好,随着条件地位(如落实政策或上了大学、报上城市户口等)的变化而见异思迁;或第三者插足而喜新厌旧。③重婚纳妾的违法行为,在东关回族群众中已是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公开纳妾有名有姓的是14对(其实何止此数)。……针对以上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12月15日,青海省妇联向中共青海省委并全国妇联报送了《关于城东地区贯彻新婚姻法情况的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及州地、市、县妇联1982年初,省委批转了这个调查。之后,有关部门分别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处,对情节严重的重婚纳妾犯罪分子给予了法律制裁。
12月19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妇联第五个单位的联合通知。在今冬明春大力开展新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同时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重点调查。还要求在1982年内对婚姻登记人员普遍进行一次短期培训,帮助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12月29日,由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举办的,西宁地区四十对情面集体婚礼,在西宁宾馆二楼会议厅举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干部张国声、马万里、夏茸尕布等和四百多名来宾参加了婚礼,表示热烈的祝贺。参加婚礼的四十对青年还向全省共青团员、请年发出“坚持婚事新办,破除旧俗陋习”的倡议。12月30日的青海日报第1版刊登了这条新闻和照片。
12月,省民政厅年末统计,全省准予登记结婚的20,204对,比上半年减少18.7%;准予离婚1,145对,比上年增加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