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4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77年
  10月19日,余光局长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还要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1978年
  4月28日,省委同志撤销省委宣传贯彻婚姻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12月14日,中共青海省委批转《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纪要》给各州、市、县,省委各部门,省革委会各部门党组、党委,省军区及驻军各部队党委:省委原则同意这个纪要,望研究执行。其中:“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提出:要进行计划生育和晚婚的宣传教育,反对包办、买卖婚姻》
 
1979年

1月24日,青海日报第三版“话说高价媳妇”的来稿,对“旅行结婚”。这样一“旅行”也要男方花去千把元。至于既要“旅行”,又要请客,花钱自然又要加码了。

8月20日,省民政厅通知各县:自1979年9月1日起,对领取结婚证和离婚证的人,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结婚证、离婚证仍由省民政厅同意印制。收取的工本费用交省民政厅。

是年,民政部通知:恢复婚姻登记统计年报表。据1979年末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准予登记结婚的20,084对:初婚37,300人,再婚2,868人。其中,复婚70对。准予登记离婚的1,278对,调解不离的517对,转法院处理的691对。
 
1980年
  1月27日,青海日报第1版辟设“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专栏,要求杀住婚姻问题上的不正之风。9月30日,省、市工青妇、青少年教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西宁市民政局等11个单位,为9对青年集体举办婚礼。省市领导郑校先、王春发和省、市工青妇等单位的负责干部及100多名来宾参加俭朴的婚礼表示祝贺。

10月30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学习新公布的婚姻法。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翻印下发了中宣部、全国妇联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要点》。

11月21日,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至年底,海东各县和西宁市分别举办了一期婚姻登记人员学习班。学习了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并对如何纠正违法婚姻进行了讨论。

11月×日,大通县革委会向全县各单位发出通报,批评大通县极乐公社违犯婚姻法规定,给不够结婚年龄的青少年滥发结婚证的错误,并对有关人员作了处理。11月9日的青海日报,作了报导并配发“编后评”。根据省民政厅1980年年末统计:全省准予结婚的24,728对,比上年增加2.3%;准予登记离婚的1105对,比上年减少15.7%。

12月30日,海北州机关、奇特8对男女青年在州团委、妇联、工会的主持下,举行了集体就混典礼。这一破陈规陋习,坚持勤俭办婚事的结婚仪式,受到群众的广泛称赞。1981年1月10日的青海日报作了新闻报导。同时配发评议,希望再举办集体婚礼时,也要面向农村、面向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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