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4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59年

1月6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牧业区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通知:牧业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人民公社,一县一社和较大公社的婚姻登记工作,交生产大队办理。在尚未建立人民公社的地区,暂由区、乡人委办理。少数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只作婚姻法的宣传,不进行登记,对登记人员要训练,使其熟悉业务。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应把审查和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对于在登记制度建立以前的结婚、离婚者,可以既往不咎,也不再补办登记手续。逐步做到一无(无不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二快(登记的快、不误生产;调查、了解、反映情况快、表报及时)、三好(结合登记宣传好;调解处理好;态度作风好)的要求。

4~6月,省民政厅工作组,调查了刚察县吉尔孟公社和兴海县灯塔公社的婚姻登记工作。报告:“这两个公社自1958年秋末冬初先后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至1959年5月底,共登记结婚90对,离婚2对。由反封建斗争和有神论与无神论的辩论开路,结合婚姻法宣传在婚姻登记工作上抓典型并举行公社领导参加祝贺的结婚典礼等活动。给婚姻登记制度,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吉尔孟公社准予登记的69对结婚者,绝大多数是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青年男女和部分还俗的阿卡(11人)。需要大力支持;同时对女方带有非婚生子女的申请人(6人),既要遵重其意愿,又不能乱问或嘲笑,务必妥善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对离婚无手续而申请再婚的,则要详查防止重婚(已发现有重婚)。目前公社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都是汉族干部,不完全懂少数民族语言或现行婚姻政策。如说:”婚姻法规定,今后再不准找女婿“或由别人代领结婚证,影响很坏,由于轻结,已发生两起结婚时间不长就离婚的事例”。7月18日,省民政厅向各自治州、县转发了这个报告,提请注意(注:对原文有删改)。

是年,在牧业区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有1个行政区10个县,共登记结婚632对,登记离婚6对。其中:柴达木行政区公社、厂矿区分别建了婚姻登记点和站。乌兰县的婚姻登记工作除茶卡、希里沟仍由县民政科和区办理外,还在赛什克、铜普两公社建了两个乡级登记点。全年共登记结婚48对,离婚2对。天峻县除由县民政科办理附近干群职工婚姻登记外,还在织合玛、苏里两公社建了婚姻登记点。全年共登记结婚58对,离婚2对。同仁县公社都建了婚姻登记点。全年共登记结婚58对,离婚2对。同仁县各公社都健看婚姻登记制度,全年共登记结婚185对,离婚76对都转法院处理。共和县牧区公社基本上建了登记制度(农业区早已建立),全年共登记结婚214对。兴海、同德、祁连、刚察、海晏5县的公社也都建了婚姻登记制度,仅知兴海县灯塔公社顶级结婚21对,刚察县吉尔孟登记结婚69对,登记离婚2对。囊谦县只在机关干部和青年农场进行登记结婚37对,在群众中还未开展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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