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83年
  1月,西宁市人民政府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3月16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门源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和《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主要内容上分别根据本地区各少数民族特点作了补充或变通规定。其相同的是结婚棉铃。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估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其相异的是:海西州对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一方为国家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的婚龄规定执行;一方不属本州人口者,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门源回族自治县并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和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国家法律保护。

6月6日,刚察县人民法院、司法科联合调查:×××公社三个大队早婚占87.71%。群众对结婚登记持轻率态度,未登记就结婚的占结婚人数的77%。以订婚名义举行婚礼的现象十分普遍。

7月16日和12月20日,青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批准了海北藏族自治州和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内容基本相同的主要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结婚、离婚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和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受法律保护以及规定均适用于自治州、县的农牧民群众。所不同的有:海北州并规定:“任何一方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互助土族自治县并规定:禁止“戴天头”和不许干涉寡妇再婚。

8月4日,省民政厅厅长苏峰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当前婚姻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足法定婚龄结婚和不履行登记手续的现象较为普遍。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地宣传婚姻法,使广大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观念。同时加强对本地区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每年对登记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非法结婚的当事人,要采取办学习班或其他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作适当处理,使婚姻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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