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4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52年
  2月12日,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土地改革工作给中共中央西北局的报告”中提出:“……新婚姻法在(青海)多民族地区,只能作一般宣传,执行困难。如勉强会引起阿訇及其它分子的反对……”。

2月,青海省妇联筹委会,就在减租、土改中宣传婚姻法问题提出:“只要结合当地实例,宣传包办买卖婚姻及早婚的害处。积极提倡家庭和睦、尊婆爱媳、尊老慈幼、发起互敬互助,建立民主团结、劳动生产的新家庭。坚决反对虐待妇女儿童。对严重虐待而为各族广大人民所不满者,应通过其宗教首领教育,并交由政府依法惩办、对有损妇女身体健康的陋习,如民和县东部一些乡村妇女缠小脚,应宣传其害处,并劝导未婚女孩和年轻妇女放脚。”

6月16日,省民政厅乡西北民政部报告农业区执行婚姻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

7月21日,中共青海省委对农业区各省委发出《关于调查研究婚姻问题得指示》,并发牧区玉树地委、各县委、工委参考执行。指示提出:“在青海地区贯彻婚姻法是个长期工作。要求总结各地的经验、研究今后两三年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执行婚姻法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农业区各县必须成立婚姻问题研究组,由县委宣传部长或组织部长任主任委员,吸收法院、组织、民政、检察、妇联、青工委等有关部门的党员负责同志为委员,按照调查提纲,有计划地研究贯彻执行。牧区各地参照提纲,制订更加切合牧区情况的 稳妥计划和执行步骤,以便创造条件进行工作,不能照搬农业区的办法。之后,青海省委成立了婚姻问题研究组进行日常工作(组长、成员和成立时间待查)。

7月30日~31日,西北司法婚姻检查组青海小组,在省、县、区、乡党政有关部门配合下(民政厅派员参加牧区组的半农半牧乡),先后分赴农业区湟中县上五庄和牧业区共和县加拉乡,进行回族和藏族的婚姻检查。至同年9月15日,西北司法婚姻检查的上五庄小组和共和小组。分别写出了“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调查总结”详实地提供了旧婚姻状况的特点与执行婚姻法后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并提出检查组的看法和意见。

9月20日,青海省人民法院给省人民政府主席报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补充规定草案》和其“说明及实施方案”请审批。《草案》共13条,总的精神是根据婚姻法第27条2款规定,依照青海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具体婚姻风俗习惯提出若干变通规定。

9月22日,西北司法婚姻检查组青海小组报送《关于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在今后贯彻执行婚姻法方案的初步意见》、主要是:①回民婚姻:法定婚龄在青海地区不须要变通;重婚、纳妾娶要严禁;今后发生的财礼问题,政府应予过问;严禁虐待和对招赘女婿的其实以及由女干部办理婚姻登记等。②藏族婚姻:在游牧区目前只能宣传婚姻法,不能贯彻执行;在牧区贯彻婚姻法要以解决乱婚问题为主;但还不能明令禁止,只有通过长期的艰苦宣传教育来解决。

10月×日,西宁市妇联在市辖三区十五街进行了婚姻典型调查。反映了解放初期西宁地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实况和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10月20日,青海省人民法院向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执行婚姻法暂行变通办法草案》请审批。《草案》共9条基本精神是:逐步实行一夫一妻制。对于因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而发生婚姻纠纷时,应本一夫一妻制原则适当调处。

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就离婚后女方带走土地问题得处理办法发出指示。指示指出:男女离婚后,一般不强调女方带走土地。但协议不成,双方又要坚持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予以判决,或将土地留给南方,而在其他财产(粮食、家俱等)中,给女方适当照顾。

12月15日,中共青海省委婚姻问题研究组写出《青海省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报告》(未经省委批准,谨供参考)。其中第三部分对婚龄、重婚、财礼、童养媳、招女婿、回民复婚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①对少数民族的法定婚龄拟降低为男十九岁、女使其岁。②婚姻法颁布前得重婚,不加干涉。但如发生纠纷,一方提出离婚的,应该判决离婚。婚姻法颁布后的重婚,不承认其婚姻关系。一般的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法律制裁。③婚姻法颁布前的财礼不予追究。婚姻法颁布后的财礼一般的不没收。土改后的农业区县如再发生财礼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酌情予以没收一般或全部。④已往的童养媳(指尚未结婚者),如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能和睦共处者不加干涉。今后应严禁童养媳,如现有的童养媳要求解除童养关系者,应准予解除。⑤招女婿应与女方有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经济权利,严禁虐待和歧视,在解除关系时,不问已否结婚应按招女婿时间长短、劳动情况及女方经济情况。分给男方一部分财产和给一定的生活费。⑥对回民复婚问题,不能迁就其落后的宗教规定。只要男女双方自愿复婚应准予复婚。但应尽量说服教育阿訇,争取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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