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87年

4~5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倡婚事简办,查汉都斯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召集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群众组织代表,婚龄青年家长及清真寺教长、寺管会成员等50多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谈论了婚嫁习俗的改革问题;并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作出了改革婚姻陋习的5条规定和8条落实措施。白庄乡清真大寺教长,召开了各小寺教长、村老、阿訇等37人的座谈会,向全乡教民发出了改革婚姻旧俗的八条倡议书。这个倡议,得到了乡党委、乡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群众的好评。

5月21日,化隆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在普法教育中积极反映情况,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和乡、镇领导的支持,配齐了全县21个乡、镇的专职民政助理员。把培训婚姻登记员与学习其它民政业务结合进行。既加强了婚姻登记工作,又推动了其它民政业务的发展,效果较好。5月21日,省民政厅印发了调查组关于这一问题的报告,并通知各县。市民政局(科)学习。

6月10日,省民政厅针对一些地区擅自提高离婚证书价格的乱收费问题,作了三条规定。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检查纠正,彻底杜绝乱收费的现象再次发生。

7月18日和11月2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批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玉树藏族综指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胡您发的补充规定》和《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大通自治县的变通规定主要内容是:①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境内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与各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玉树藏族自治州的“补充规定”与果洛藏族自治州的“变通规定”。在主要内容上大同而小异。如:①实行男女婚姻自主,截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它形式干涉婚姻自由。②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③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估计晚婚晚育。④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起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⑥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所不同的是玉树藏族自治州还规定:①实行计划生育。②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个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于尊重。③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④本规定适用于……和与少数民族通婚的汉族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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