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4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89年
  3月,省民政厅民政处统计:全省的婚姻登记机关共470个,培训的婚姻登记员500多名;并且实行了由民政助理员担任婚姻登记工作,理顺了业务关系。

4月1日,青海省婚姻登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在西宁召开。来自各县的县长、民政局长、部分婚姻登记员以及省、地领导同志和民政厅厅长等×人参加了表彰大会。大会由民政厅副厅长陈联邦主持。首先由民政厅厅长王希文宣读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婚姻登记先进集体和优秀婚姻登记员的决定。给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政局等25个先进集体和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办事处潘群英等37名优秀婚姻登记员、先进工作者,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全体民政干部向他们学习。在大会上,民政厅副厅长鲁加才让作了《强化婚姻管理,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讲话。着重强调: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后婚姻登记工作已由原来的胡您登记扩展为主管《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承办婚姻登记、处理违法婚姻、改革婚姻陋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多方位、深层次的婚姻管理。要担负起这项任务,必须做到:第一,要加强法制建设,坚决改变有些地方严重存在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宗教代法、以旧的婚姻习俗代替国家法律的行为。第二,要保持婚姻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第三,把清理违法婚姻当做青海婚姻管理工作的一件重要任务,第四进一步推行婚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第五,加强分类指导。在城市要开展婚姻管理的多种服务工作,向多方位、深层次发展,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农村要狠抓违法婚姻的清理和补登工作,同时抓好婚姻登记队伍的建设喝婚姻登记证件规范化的要求,有条件的县逐步给婚姻登记机关解决办公用具和档案柜问题,在牧区主要是进一步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配备、培训婚姻登记员、做好婚姻登记工作,逐步制止违法婚姻,在法制化建设方面向前迈进一步。由于全省发展不平衡,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集中力量,抓出成效。

最后,马元彪副省长向婚姻登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了奖状。

5月12日,省民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中指出,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㈠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㈡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残余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㈢把好婚姻登记关,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对于申请结婚登记证明材料不全的,坚决不予登记;对于虽已被迫同卖主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又要求离婚的受害妇女,应准予离婚。㈣在清理违法婚姻工作中,要把拐卖迫婚行为列为重点进行清理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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