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4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54年

1月12日,省人民政府整治法律委员会转发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内部掌握文件)中说: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的重婚、纳妾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对待这类问题,一般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对有虐待、遗弃行为者应给适当处理。在未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地区,对待一般的重婚、纳妾问题,仍应贯彻教育为主的精神适当处理。

1月2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部、内务部发出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政府发至县)。

2月12日,省民政厅关于回族通婚问题函复省文教厅称:根据中央西北民族事务委员会1953年关于处理回、汉民族通婚问题得来函精神:你厅所属民族歌舞团团员丁世俊与朱秀兰同志申请结婚一事,因女方系汉族,如男女双方取得家庭和回族代表人物的同意后,是可以准其结婚的。

2月27日,省民政厅向农业区各县、市发出关于“做好婚姻登记统计表报”的通知,要求各县于每季度终了向省厅填报一次;每年二、四季度终了,将半年来的婚姻登记中发生的问题、经验教训,连同表报,一并总结上报。

3月31日,省第五次民政会议总结明确指出:1954年的婚姻登记工作,只限于农业区个县、市,并有计划地把婚姻登记工作逐步交乡办理。(第五次省民政会议后,农业区各县试办的有20~30个乡,一般是每个县2至3个乡)牧业区有除对机关干部的婚姻进行登记外,群众中一般不进行登记。海晏、共和等县的小块农业区,群众自动申请登记的也不要拒绝。

11月9日,省政府通报湟中县十一区的区、乡干部因调处婚姻案件不慎发生死亡人命事件,要求各地引为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2月,省民政厅统计,农业区11县、市(第三季度缺五县数字)1954年登记结婚的12,255对,未准登记结婚的430对;登记复婚的76对;登记离婚的2711对;调解不离的434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485对(注:1954年的统计数字内并含1953年农业区大部县、市补报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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