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
2月,《1958年民政工作任务,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今年4、5月间,开展一次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运动,制止强迫、买卖婚姻的现象继续发生。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问题,应进行一次调查研究,以便考虑制定一个适合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单行法规”。
6月3日,省民政厅推广乐都县今年4月在瞿县、蒲台、雨润、洪水、马厂五个乡试办离婚登记的经验。认为:乡办离婚登记工作是完全有条件、有可能的;要求农业区各县争取在年底前全部交完。
8月20日~30日,省第七次民政会议总结报告指出:1958年农业区要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向全民进行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的一项内容。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加。通过婚姻法的正面教育和宣传晚婚的典型事例,结合宣传适当新风尚。对个别违犯婚姻法而情节严重的典型事例,结合宣传适当处理。要求作到结婚、离婚全部自觉登记。在牧业区要逐步贯彻实行婚姻法,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注意配合有关部门着手进行调查研究并选择适当地区,进行婚姻登记试办。
9月9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关于结合社会主义教育,继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普遍进行一次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作为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内容之一。指示强调:一、宣传的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的精神实质,,婚姻自主和晚婚对青年身心健康的中药意义。贯彻婚姻法的重点应该是废除一夫多妻制、废除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主,一级按照法律规定的年龄登记结婚等。同时对那些贪图享受。草率结婚。离婚,一级虐待子女、遗弃老人的事例,展开辩论,进行批判,以提高认识,得到改变。二、在牧业区对群众应当着重从正面教育,反复讲解婚姻法与发展各族人民经济、文化的关系,在提高群众认识的基础上,逐步改变旧的婚姻一贯。对于民族、宗教上层干涉群众婚姻的封建特权和罪恶事实,应当发动群众开展诉苦斗争,彻底废除。三、这项工作,在农业区应当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云顶和废除封建特权的工作结合进行;在牧业区应当和当前的诉苦斗争、移风易俗工作结合进行。凡是属于劳动人民内部的问题,应当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的办法予以解决;凡是属于剥削阶级、宗教寺院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制度问题,应在深入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彻底摧毁。四、妇联、民政、司法部门应就自己的业务,研究贯彻这项工作的具体措施。
10月×日,省民政厅发表“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搭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文告。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9月9日”的指示,积极主动地参加这一运动,并要求农业区市、县民政部门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教育结婚、离婚的男女自觉登记。同时在群众中宣部:未达婚龄而登记结婚,未经登记私自同居、藉婚姻关系骗取财物,在登记中假冒、顶替等,都是非法行为,应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处分。加强群众的监督,以达到基本消灭早婚、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残余,以及贪图享乐的资产阶级婚姻观点。2、通过这一宣传,对以往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的政策思想观点,提高业务能力。在登记审查中,必须认真负责按政策办事,不徇情舞弊,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婚姻法;3、加强群众观点,依靠群众的力量办好登记工作。对于登记工作中可疑的情况,除了与户口登记机关取得密切联系外,还要在群众中进行调查了解,决不能采取明知婚姻有问题,而来个迁就或不了了之;4、今后的婚姻登记工作,应由公社负责办理,较大的公社交由生产大队负责办理,但以乡的名义签发结婚,离婚证书。尚未建立人民公社的地区,婚姻登记工作仍由区、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5、无论是农业区还是牧业区(小块农业区),结合登记审查工作,注意加强婚姻法的宣传,过去有些地区只注意审查,而忽视宣传教育的情况必须注意纠正。
10月~11月,省民政厅工作组先后在牧业区同仁县幸福公社和海晏县共产主义公社进行了贯彻婚姻法和调查。幸福公社调查称“由于历史传统习惯等原因,婚姻法在这里没有很好的贯彻。不到婚龄结婚,包办买卖婚姻不是个别的。“戴天头”的风气还在流行“。共产主义公社调查称:公社化前,结婚年领大都在12~15岁间。绝大多数为父母包办,头人、牧主霸占,宗教通过算卦、念经干涉婚姻。送财礼是普遍现象,由于婚前关系混乱,80%的成人染有性病。据初步了解:一夫多妻6户,一妻多夫1户,非婚生子女××人。随着牧业区诉苦斗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移风易俗大辩论的开展,广大劳动牧民政治觉悟有所提高,宗教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统治有所动摇,陈规陋习开始发生变化,但是贯彻婚姻法仍然有许多阻力。宣传方法需要用典型事例引路,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