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66年
  1月26日,省委民和四清工作团党委、中共民和县委批转县妇联、县团委、法院、民政科《关于在四清运动中,结合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提纲》。

2月24日,大通县四清工作团政治部发出《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

2月×日,省四清工作总团(名称待查)在“结合运动,解决妇女特殊问题”中指出:①在一般地区,应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结合解决什么问题。通过培养典型,大力支持青年男女的自主婚姻。宣传婚姻法,发对包办买卖婚姻和歧视虐待妇女。②结合组织建设喝思想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对利用宗教破坏婚姻、摧残妇女的严重违法事件要选择典型开展斗争,严厉打击摧毁宗教在婚姻问题上的特权;教育群众树立遵守婚姻法的观念。③对部分地区妇女缠足问题,亦应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以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4月14日,省民政厅转发民政厅工作组《关于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和黑城子公社5个大队965年至1966年2月婚姻情况的调查报告》。民政厅认为:从调查情况看,反映在婚姻问题上的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的斗争是非常严重的,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希各地人民政府部门突出政治,依靠群众,把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认真做好。

注:化隆回族自治县于1963年下半年曾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开展过一次宣传贯彻婚姻法教育,并整顿了婚姻登记工作。巴燕、黑城子两社5队都有专人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制度比较健全,结婚、离婚男女一般都能到公社申请登记。但由于某些宗教人员、习惯势力干涉婚姻和部分社队主要领导干部对儿女早婚或亲友乱开介绍证明,干扰正常登记。故群众中违法婚姻还相当严重。主要是①在14个月中,登记结婚24对,登记离婚11对;②早婚占88%;③包办买卖婚姻占90%;④重婚、纳妾在回民地区比较严重。仅黑城子公社从1964年以来就有12对。有的虽经叛离,但仍◇里来往并给女方供给生活用品。⑤虐待妇女的情况也以回民地区为严重,有的已被男方打伤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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