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
9月7日,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妇联、共青团省委联合发出严禁早婚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遵守执行婚姻法的各项规定。对过去的早婚问题进行一次清理。加强婚姻登记的管理,对过去办理结婚登记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进行处理。
10月18日至11月10日,大通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对后子河、岗冲等7个乡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作了检查。检查指出:①平均早婚率为28.81%。其中3个回族乡的早婚率44.4%、73%和78.4%。②近亲结婚的1个乡,两个村,分别占婚姻对数的10%和18.2%。③公开重婚纳妾的在塔尔回族乡等4个乡都存在。④父母包办婚姻比较普遍。⑤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问题还比较突出。⑥拐卖摧残妇女儿童的案件不断发生。⑦上当受骗、草率结婚的也不少。⑧不经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的问题较多。1985年1月9日,省民政厅给市、地、州、县民政局转发了这个调查,并要求按照省民政厅5个单位(84)第020号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10月29日,湟中县民政局在报送的《认真抓好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非法结婚问题》一文中,回顾了1979年以来宣传贯彻结婚法的历程。……总寨乡在婚姻登记办法上,从1979年上半年到1981年,每月1日、15日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采取学习班的办法,在会上学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经半个月后再办理登记手续,领给结婚证。两年共有四百对青年男女参加了学习班,效果较好。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县属各部门、各地区都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有一定的成绩。但未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少数基层干部和部分群众对新规定的结婚年龄有看法或有抵触情绪。认为吧计划生育搞好就行了,不应再提高婚龄。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紧密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中,突出的非法婚姻问题,狠抓了以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但由于“文革”动乱和宗教习惯势力的影响;特别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对迁移户口、吃粮感到无所谓;再加上青海有些自治地区,将新婚姻法所规定的婚龄有所变通后,对杂居地区的回民群众产生了一定影响。他们认为同一个民族,它那里可以按原规定婚龄结婚,我们这样做也没啥关系,以致在部分地区出现了不到法定婚龄后、不领结婚证而自行结婚,甚至虚报年龄、冒名顶替领结婚证等问题。1982年3月,根据省委批准省妇联《关于西宁市城东区贯彻新婚姻法的调查报告》精神和县委领导指示,由司法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分赴汉东、四营等乡对非法结婚进行了调查。童年8月1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除了重点宣传和贯彻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外,同时对那些违法人员,弄清情况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至1983年,全县有11个乡举办了以宣传新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班,参加的人有1398次。学习班向群众公开宣布: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是违法行为,纯属违法同居,不受法律保障。令其脱离关系,否则给予经济制裁,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不分承包地,不迁户口,所生子女按超计划生育论处,或按治安条例处理。据统计:共罚款74,600元。
12月16日~17日,大通县民政局等5个单位在桥头镇举办了全县婚姻登记人员训练班。同时县上还决定:从12月20日开始,在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
12月,省民政厅调查组在西宁市、湟中、互助、大通、循化、祁连、海晏等县喝矿区的10个点,进行了1949~1982年600余户的婚姻家庭调查。结果表明:①早婚率从1949年的55.27%下降到1982年的23.39%。②离婚率1949年为12.83‰,1960年为13.99‰,1982年为6.61‰。③不登记就结婚的现象仍较普遍而严重,法外事实婚姻以农村牧区为最多。④城镇、农村家庭结构发展趋向小型化。户均人数由1947年的6.8人减少到1982年的5.1人。一对夫妇户、两代户、单身户1982年已占到总户数71.22%,三代以上户仅占18.98%。⑤家庭关系和谐的约占92%;关系紧张的约占8%;遗弃、虐待甚至残酷迫害妇幼和老人的行为,仍时有发生。⑥在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上城镇较好,农村次之,牧区和边远上去则差距较大;有事纯牧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尚未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