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
1月×日,省民政厅《1960年工作纲要》提出:“牧业区有尚未建立婚姻登记的地区,争取在上半年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这一制度的地区。应改进婚姻登记的工作方法。牧区各州应举办一期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短期训练班。
是年,牧业区新建婚姻登记制度的有都兰县、马海工委区和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玉树、囊谦、杂多、江南4。柴达木行政区、乌兰县、天峻县也报送了婚姻登记表。共计登记结婚1358对,登记离婚11对。其中:柴行委登记结婚77对,登记离婚2对。马海工委区登记结婚107对、都兰县上半年登记结婚203对,登记离婚7对,调解不离的4对,转法院处理1对。乌兰县登记结婚163对,登记离婚1对。天峻县登记结婚60对,登记离婚1对,共和县登记结婚360对,同时将批准权下放到大队。玉树州四县登记结婚共388对。
1961年
7月7日,马海工委民政科对上半年办理婚姻工作做了总结,计共登记结婚41对,登记离婚3对。
7月10日,玉树州民政局对现半年民政工作提出安排意见:“……继续结合中心任务进行婚姻宣传,整顿和健全结婚登记手续:重点检查一个公社对贯彻婚姻及办理婚姻登记的典型经验,推广各地”。
7月10日,同德县决定:从第三季度起,委托滩头青年农场认识部门,代管该职工的婚姻登记工作。
8月5日,贵南县民政局在安排下半年工作意见中提出:……认真贯彻婚姻法。凡负责婚姻登记的部门和人员,对离婚问题应认真负责,慎重处理,防止简单,草率从事(该县何时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待查)。
1962年
3月6日,内务部转发民政司“关于当前婚姻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报告”。3月15日,省民政厅向各级民政部门转发了这个报告,并抄送省人委办公厅、省妇联、团省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6日,内务部转发民政司“关于当前婚姻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报告”。3月15日,省民政厅向各级民政部门转发了这个报告,并抄送省人委办公厅、省妇联、团省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21日,在省民政厅召开的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民政局长会议中,各小组讨论了婚姻登记问题。共同人委:“近年来婚姻登记工作在全省农牧区普遍推行,已有成效。但有些地方却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部分地区的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非法同居和重婚增多,甚至出现骗婚、贩卖人口等情况。离婚率有所上升,如西宁城区一年离婚的就有600余对”。会议认为:今年既要印发有关这方面的宣传材料,规定处理的具体办法,又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包括奖罚制度在内的规章制度。
9月×日,省人委将青海省第二届人代大会第四次会议,乐都代表团“关于建议严格执行和加强宣传婚姻法”的提案,批转省民政厅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后,省民政厅即会同省法院、省妇联、省工会、团省委等单位作了研究和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建议各级党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结合生产与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