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55年
  6月1日,内务部命令公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6月18日省民政厅通知全省各地:惟本省牧业区由于条件所限,在群众一律不进行婚姻登记工作。
6月30日,省民政厅向农业区11县、市、自治县发出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由乡办理必须经过重点试办”的指示。指示强调各试办乡应注意的八点事项。
12月31日,省民政厅统计,农业区11县、市、自治县1955年登记结婚的7454对,未准登记结婚的428对;登记复婚的43对;登记离婚的1039对,调解不离的218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264对。
 
1956年
  5月10日,省民政厅1956年的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婚姻登记制度,在牧业区还不可能实行。目前我们的工作任务主要应该是:在党政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牧业区少数民族婚姻制度的发展过程和目前在婚姻制度上的一切特点,以便为将来指定单行法规提供资料。
10月26日,省民政厅对今年9个月来农业区各地结婚登记工作交乡办理的情况说:交办方式有三,即:在交乡以前,乡文书集中到县上培训;交办下去,随后再行集中培训。唯离婚登记工作交乡办理的是一少部分。至12月,农业区、西宁市、湟中、互助、乐都、民和、循化、化隆、贵德、大通、湟源、亹源、等11市、县、自治县,在撒区并乡后,已先后将结婚登记工作全部交乡办理。
12月,省民政厅统计,农业区11县、市、自治县1956年登记结婚的12644对,未准登记结婚的403对;登记复婚的32对;登记离婚的1170对,调解不离的172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183对。
牧业区玉树藏族自治州等地的机关干部登记结婚的114对、登记离婚的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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