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7月×日,出席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青海省代表,在小组会上就青海某些地区的婚姻问题发了言。夏茸尕布(Z昂族)代表说:“海北藏族自治州有些公社男女关系特别乱。对这些违犯婚姻法的事,有些干部叫放宽些,说这是少数民族,要照顾风俗习惯。这不对”。马明基(回族)代表说:“青海的买卖、包办、重婚现象,在61、62年很突出。群众不懂晚婚的好处。今年提倡晚婚,加上反革命造谣,群众又紧张起来了。高价结婚在城市里最严重,一般要两千块、三千块,最少没有一千块钱结不了婚。由于重婚、早婚、高价婚,穷人结不起婚”。

7月17日,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省人民法院党组和共青团青海省委,联合向中共青海省委提出了《关于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报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执行,受到各族人民的积极拥护。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建立和睦家庭,培养社会主义的道德品质,促进生产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1953年全国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月的时候,由于我省属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近几年来,我们对婚姻法没有进行过普遍深入的宣传,群众中有不少人法治观念薄弱,部分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也不能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婚姻法;再加某些宗教人员乘机进行活动,以致有些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习俗和违犯婚姻法的事件不断发生。……主要情况是:①包办和买卖婚姻比较普遍,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更为严重。②早婚、童养媳、草率结婚、离婚和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大量存在。③重婚、纳妾和两性关系混乱的现象不断发生,有些还是基层干部喝党、团员。④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家庭的案件增多。⑤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违法行为相当严重。……这些不良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因此,在全省大张旗鼓的结合增产节约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向广大群众和职工进行一次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并提出五点具体实施意见。

7月19日,中共青海省委批转民政厅、妇联、工会、法院党组织和团省委等五个单位“关于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活动意见的报告”,请各级党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批文强调指出:近几年来。违犯婚姻法,欺压侮辱妇女的事件不断发生,这是当前激烈的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是地主、资本家、官僚军阀、国民党作风的反映;同时,旧的习惯势力在人民群众中,还有根深蒂固的影响。现有进行一次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维护人民民主法制,打击封建残余势力复辟,防止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可以把贯彻执行婚姻法作为一项宣传教育的内容。至11月18日,全省已经开展活动的有乐都、民和、大通、化隆、互助和海西州、格尔木及乌兰等县。其它各地也在积极准备配合社会主义教育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

11月26日和12月17日,省民政厅先后转发了大通县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坚决制止各种违犯婚姻法分行为》的宣传材料和乐都县《关于婚姻法宣传试点工作的报告》供各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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