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4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57年
  1月9日至16日,省第六次民政会议提出:1957年婚姻登记工作在农业区主要是:组织乡文书学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证词法令规定;撤区并乡后,离婚登记分期分批地交乡办理。8月6日,省民政厅给农业区市、县、自治县人委发出《关于离婚登记工作交乡试办应重视了解,总结经验》的通知。

3月5日,《内务部通讯》1957年3月号刊登了《民和县在回、汉民族杂居地区的巴州、享堂、川口、马厂垣4个乡(镇)的结婚登记工作》一文。主要经验是:登记审查必须同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遵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5月13日,省民政厅就使用新结婚证书应注意的三个问题发出通知:1、结婚证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登记签发的由乡、镇长署名盖章,由街道办事处登记签发的由主任署名盖章。2、结婚证工本费每对2角,不得随便增加或减少。3、使用完前印发的结婚证,然后启用新的,不准以旧换新,或重新领旧的。

8月20日,省民政厅批复尖扎县在民族杂居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中,必须注意与照顾藏、撒拉、回族人民的不同风俗习惯;在现有条件下,不必强求结婚前的健康检查。但在审查中发现或怀疑有妨碍性行为的疾病是。应从群众中了解或让医院检查后,再行正确处理。

10月9日,省民政厅根据内务部指示,发出关于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要及时制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违反婚姻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州、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及团体,共同组成工作组,选择重点地区,作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适当处理。

10月26日,省民政厅通过《民政简报》转载了“化隆回族自治县今年5月在巴燕、加合、拉干3个乡回、汉、藏、撒拉4个民族杂居的地区,试办离婚登记的情况和经验”要求各县、自治县、市认真检查总结离婚登记方面的情况。并把农村社会主义大辩论中对贯彻婚姻政策法令,结婚、离婚登记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并汇总上报。

12月31日,省民政厅统计,农业区11县、自治县、市1975年(湟源县缺下半年数字)登记结婚的11324对,未准登记结婚的751对;登记复婚的19对;批准登记离婚的987对,调解不离的316对,调解无效转给法院处理的48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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