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5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1985年
  1月1日,西宁市城西区试行结婚登记前健康检查制度。

4月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结婚男女青年必须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否则不予登记。

9月5日,省民政厅于8月27日至9月5日在大通县举办20个县、市、区45人参加的婚姻登记员试点培训班。大通县28个乡、镇的民政助理员也都参加培训,对经考试合格的27名婚姻登记员颁发了证书。之后,门源、湟源来那个县喝西宁市城西、城中两区陆续办了培训班,共培训婚姻登记员43名。

10月16日,省民政厅于10月4日印发《婚姻登记员培训班试点工作总结》。1985年10月16日《青海政法》第25期全文刊登。

12月×日,省民政厅民政处发表署名文章《早婚的危害与客服途径初探》(刊登于×××)。
 
1986年
  3月12日,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于本年3月15日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并就有关婚姻登记人员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登记机关办理时限,婚姻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出证制度,申请书、证明书的印制以及不登记就结婚问题的处理等作了六项规定。

3月×日,乐都县人大常委会、县民政局、司法局、卫生计划生育局、妇联、团县委联合工作组,检查了峰堆乡1985年以来88对结婚总人数37.5%。其中:未领结婚证就结婚的14对;不够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13对,近亲结婚的6对。分别占结婚总人数15.9%、14.7%、6.82%同时针对上述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4月至5月,省民政厅先后抽派干部,分赴互助、湟中、循化、化隆等县喝西宁市城中区,协助当地民政部门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听课的学员近百名。

6月19日,海东行署民政处总结海东地区培训婚姻登记员工作,截止1986年6月19日,所属8个县,150个乡(民族乡、镇)的婚姻登记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全面完成。经过培训的146名婚姻登记员占应受培训人员的97%以上。经考核合格并领取了婚姻登记员证书的达100%。结合学习,并就当前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7月2日,省民政厅下发1986年3月14日编印的《婚姻登记工作手册》。《手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青海省黄南、海北、海西自治州,化隆、循化、河南、门源、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或变通规定等文件。计发州、地、市、县(市、区)各10本,乡(镇)、街办个3本。

7月11日至17日,省民政厅派干部在玉树州结古镇举办牧业区(缺果洛州各县和玉树州曲麻莱县)婚姻登记员培训班(试点)。参加学习的有5个州、15个县的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51人。经过7天集中精力,刻苦学习了藏文或汉文的新《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4个重要文件,并采取讲课辅导与讨论复习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了到会人员对婚姻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业务能力。并对玉树州考试合格的48人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为依法开展牧区婚姻登记工作创造了条件。截止面的,全省共培训婚姻登记员418名,并颁发了合格证书。

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规定”变通的主要内容是①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②本变通规定适用本县境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10月17日,省民政厅、卫生厅发出通知: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西宁地区开始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要求卫生局、民政局根据中央下达的文件(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精神,结合西宁地区的实际情况,订出具体方案,于1986年12月1日试行。

12月×日,省民政厅年末统计,1986年全年准予登记结婚的31,499对,突破3万对大关。准予登记离婚的1097对。如与结婚高峰的1980年对比,登记结婚增加了27.38%。登记离婚减少1%。涉外婚姻中准予登记结婚的3对6人,均为初婚。其中:国内公民3人(男2、女1),华侨2人,外国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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