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时间:1991-01-31   来源:青海省民政志编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0324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

1月,果洛人民择婚,也讲门当户对。所用聘礼多寡,视贫富而异。富有男家聘礼为十二色礼;二等人家为七色礼;普通百姓聘礼比较简单,不需白银,以犏奶牛或¤奶牛充数,数目自一头至六头不等。以上三种聘礼之外,男家又须同时馈送新妇所用之衣服耳环吉物等物。(辑自×××调查)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

12月,信仰伊斯兰的回族、撒拉族人民的议婚要具备四个条件“1、男女都是同教人;2、男女双方同意;3、娶有两个理智健全的证婚人;4、再加上门当户对及合理的聘礼。但关键是:成婚之日须经阿訇念“尼卡海”(合婚词)。否则婚姻无效。按宗教教义规定,妇女十二岁就算“出幼”(成年)。最迟的男女“出幼”年龄为十五岁故早婚现象比较普遍。根据宗教教义,回族。撒拉族、有凭“口唤”离婚的习俗。婚后只要男人说三声“我不要你了”,就咳将女方离弃(辑自×××调查)。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

是年,青海地方学者对全省藏族婚姻家庭进行了一次调查称:海东农业区各县和半农半牧区、县、局的土房藏族,基本或大部分改变了旧俗。牧业区的帐房藏族,尚有畸形婚姻,以玉树、果洛等地较突出。据玉树称多、文保族680户,3284人的调查:一夫一妻户占67.7%。一妻多夫户占10.5%,一夫多妻户占1.3%,赘婿户占15.2%,无夫有妇户占5.3%(辑自1947年出版的吴均著《青海》)

据《中共风俗考》记载:关于藏族人民离婚,男女都可自由提出。通常以掷靴验向背而定合离。涉及婚姻诉讼,由坐家僧调解或头人裁决,但经头人裁决的要收罚款和手续费,并在女方分得的财产中,提取一半给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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