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省民政厅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着重指出:……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民政部门和部分干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有些地区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的制度流于形式,没有专人办理;有些公社甚至把登记工作交给通信员、电话员去办。登记时,审查也很马虎,该调查的不调查,只要双方说声“同意”就发给结婚证。有的基层干部徇私讲情,明知申请结婚人年龄不够,有买卖情节,也开给符合结婚条件的证明,直接影响了婚姻法的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根据省委“9.17”的指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①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没有街办的是区人委或市人委。在省直辖各县、自治县仍由人民公社办理。在牧业区由区公所或乡(公社)人委办理。关于办理离婚和复婚登记:在城市由区人委或不设区的市人委办理。在省直属县、自治县可仍由人民公社办理。办理登记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要严肃认真按政策办事;如有违犯婚姻法的行为,必须从严处理。③把审查登记与宣传教育紧密结合。即一方面认真审查;如发现有问题就深入调查;问题解决后再给予登记。如有违犯婚姻法规定者,除不予登记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在审查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向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自主、自愿、夫妻互敬互爱,尊重老人以及破除封建宗教迷信的教育。④对革命军人的家庭和婚姻,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怀和重视。教育群众尊重军属荣誉,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今后各地未取得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军人同意离婚或解除婚约证明时,不得随便调解军人妻子离婚,不得准许军人未婚妻与他人结婚。对于少数破坏军人婚姻的坏分子,视情节轻重,送司法部门处理。⑤各地在配合宣传婚姻法前,应以县为单位,对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进行一次培训。通过训练提高其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并在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健全今后的婚姻登记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今后还必须把婚姻登记列为经常工作内容之一。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和人力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评比先进的意见。⑥各地民政部门和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还必须确立无产阶级观点。对地主、资产阶级分子、反动宗教人物严重破坏婚姻法和干涉别人婚姻问题的不法行为,应给予批评和制裁;对人民中个别违反国家法律、严重危害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也应当依法处理。
是年,全省1~6月的不完全统计:登记结婚的共2723对(共和县为1个公社数字,海晏为两个公社数字)。其中:西宁市为1028对,未婚的35对。格尔木市(何时开展普登,待查)为109对,未准的1对。贵德县为341对,未准10对。共和县67对,未准的无。尖扎县(何时开展普登,待查)为137对,未准7对。化隆回族自治县为958对,未准的无(缺1个公社数字)。海晏县为29对,未准的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