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青海省民政厅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一)行政审批(共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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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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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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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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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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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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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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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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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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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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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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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场馆设施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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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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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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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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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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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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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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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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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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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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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设置村民公益性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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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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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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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经营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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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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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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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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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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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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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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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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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民
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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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政府101号令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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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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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省政府101号令予以取消(编码63000000MZ-XK-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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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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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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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民
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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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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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省政府101号令予以取消(编码63000000MZ-XK-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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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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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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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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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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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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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民
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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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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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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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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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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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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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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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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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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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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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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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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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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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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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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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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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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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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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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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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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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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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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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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民
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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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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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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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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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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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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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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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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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67项)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第29号令)第三条第二款“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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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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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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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及设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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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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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XK-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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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民
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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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69项)
(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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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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