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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流程

时间:2011-09-10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84425
  青海省民政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五大任务、百余项具体工作。内设12个行政职能处(室、局)分别是办公室......


(八)便民服务(共3项)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
法律依据
法定期限
收费标准和依据
63000000MZ-BM-0001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及代步工具配备
便民
省民政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63000000MZ-BM-0002
残疾证更换(丢失、损毁、到期)
便民
省州县民政部门
《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伤残证件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制作。证件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第十七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60个工作日
 
63000000MZ-BM-0003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申请核准
便民
县级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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