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便民服务(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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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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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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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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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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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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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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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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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BM-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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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及代步工具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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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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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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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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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BM-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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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更换(丢失、损毁、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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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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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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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伤残证件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制作。证件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第十七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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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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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MZ-BM-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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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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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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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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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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