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匿名问: |
2026-06-17 13:15关于规范基层群众组织出具证明的实施措施 |
| 详细内容: |
关于文件 青民发〔2021〕103号
文件中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能开具的一系列证明,但是文件中也说明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协商政策。
学校助学金申请需要,有镇政府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我们的镇政府以上述文件为由,强硬地拒绝盖章,说他们都是按上面部门的指示行事,说不能盖章就不能盖章,如果有疑问就去问民政局。那么我想问一下,对于用种情况,同样是青海的学生他们可以呢。我仔细阅读了这个文件,文件中说。对于已经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
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证明。所以我现在是想问一下到底能不能盖章呢 |
| 网站回复: |
您好!您在省民政厅官网留言咨询“规范基层群众组织出具证明的实施措施”事宜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21〕103号)所规范的出具证明主体,系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因此,该文件不能作为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的政策依据。
二、关于“常住人口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证明”的现行规
经核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决定》(青政〔2018〕8号)已明确取消“常住人口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证明”事项(见该决定附件“取消的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第20项)。该证明取消后,贫困家庭学生的认定,应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信息或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为依据。目前,原“建档立卡户”相关认定已作调整,可参考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救助保障证明。
三、关于证明出具主体及办理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出具“常住人口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证明”的法定职责或政策依据。如学生家庭符合民政救助保障条件,建议向当地民政部门申领相关证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建议就助学资金申请事宜直接与所在学校沟通,按学校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
我处已与您电话联系,就上述政策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您对答复表示满意。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来电咨询。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政策法规处回复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