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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您2023年8月26日在青海省民政厅网站留言答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发〔2023〕12号)规定:“根据城乡居民困难类型和申请对象因病、因学、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及基本生活刚性支出部分,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政策或相关慈善项目帮扶后,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对于可以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由于目前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无法实时监测、反馈保障对象就医结算等相关信息,故保障对象因病造成刚性支出过大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支出的医药费用凭据、住院发票、医疗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出院证、住院证不作为申请临时救助的必须材料。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社会救助处
2023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