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匿名问: |
2026-05-31 21:11请求协助办理特困供养申请(一级残疾人,全家无法线下办理) |
| 详细内容: |
省民政厅领导您好:
我妹妹23岁,一级残疾(不会说话、不会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要人照顾),家庭是低保户。但她只有100元到200的补助。 按政策她完全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我们想给她申请。
但我们家情况特殊,没办法去乡镇窗口现场办理:
1. 我父母都是没上过学,不识字,去窗口也说不清楚;
2. 我妹妹重度残疾,完全不能出门;
3. 我在外地上大学,不在老家,没办法替他们去现场跑。
之前想在网上申请(青松办/青海民政公众号),但系统提示我们县"暂未开通线上服务,请到民政窗口办理"。我们实在没办法去线下。
请求省厅帮忙协调:能否由乡镇工作人员直接上门办理?或者告知我们其他可行的办理方式?
妹妹情况:河南省县托叶玛乡人,一级残疾证,家庭低保,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我的电话是【18309767720】,希望能得到帮助。谢谢! |
| 网站回复: |
您好!您于2026年5月31日在我厅门户网站咨询“请求协助办理特困供养申请(一级残疾人,全家无法下线办理)”的留言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青民发〔2021〕125号)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办法第五条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类以上(含五类)艰苦边缘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和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地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已确定的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的,且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规定的。
二、关于申请方式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七条及《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我们已将您相关信息及诉求转至黄南州民政局,指导您妹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您家人,上门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按照我省社会救助现行政策,经审核确认流程后,如符合救助条件将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关于网上申请,您反映的“青松办”APP及“青海民政”公众号提示暂未开通线上服务的情况已收悉。经核实,目前全省线上服务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
青海省民政厅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