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晓春问: |
2021-06-08 18:04关于领养人资格疑问 |
| 详细内容: |
你好,我们夫妇2013年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前婚妻子一女判给前夫,本人前婚一子判给前妻。现在准备领养妻子亲弟二女儿(2016年生),妻子亲弟农村人,有二女一子,加上老人共7口人,属抚养困难条件。我个人参照我省再婚生育的条件:
1、通过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有病残的第一个小孩的或者是第一胎双胞胎、多胞胎的,出现残疾没有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2、再婚的男女,若某一方再婚前有生育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则可以再生育。
3、再婚男女,再婚前若两人各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时小孩的分配应该是要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男女,再婚前若两人各生育一个孩子,新家庭虽有小孩但却是残疾儿,这一类可以再生育.
5、再婚男女,再婚前都没有孕育过子女,结婚后若鉴定出有无法生育的病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再婚男女,某一方是独生子女,而且只有一个小孩的。
我们夫妇符合第三条:可以生育一个。是不是等同于可以领养一个子女。目前,三胎政策已开始,之前领养政策是否也会调整,期待百忙中给答复,谢谢! |
| 网站回复: |
您好:
因再婚之前各有一名子女,再婚后在法律上认定有2名子女,故按《民法典》收养人条件有关规定,不符合再收养子女的规定。
青海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2021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