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匿名问: |
2017-11-17 13:28关于孤儿与留守儿童的补助是什么 |
| 详细内容: |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大弟于2015年癌症去世,留下年近七旬的父母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分别为4岁半、3岁),大的孩子已经上幼儿园了,因为弟弟的离世弟媳也走了(回广东父母家了),现在孩子由我父母抚养,且母亲一级残疾(聋哑),父亲二级残疾(视力障碍)家庭负担沉重,小弟还未成家,我虽已出嫁工作不稳定,对于父母及两个孩子的这种情况我无能为力,加之大弟在世时看病借的钱还未还清,对于家中的种种状况苦不堪言,我想请问政府对于这两个孩子是否有一定的经济补助?他们是属于留守儿童还是孤儿?补助标准是多少? |
| 网站回复: |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中孤儿与留守儿童工作的关心。2014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困境儿童范围为:父母一方重残、重病或服刑,另一方也重残、重病或服刑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或服刑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儿童。根据您的留言,您侄子属于家庭困境儿童中第三类对象,可以在孩子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困境儿童补助金,补助金额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他们已经享受低保金或者特困补助金,那么不能叠加享受这一福利政策。【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回复 2017.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