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先生问: |
2023-11-16 11:05关于西宁市职业乞讨人员的问题 |
| 详细内容: |
西宁市职业乞讨人员在今年年前开始,再次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在大十字,东关大寺,力盟商业街等地进行乞讨活动,经社会调查,基本为职业乞讨,人数在50人上下,且均为社会保障重点关注人员。职业乞讨现象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外在表现,或许是福利机构无力承担社会支出,或许是遭遇重大困难导致无法获得收入来源。希望贵厅予以重视。
建议妥善安置实际困难群众,有效劝导职业乞讨,提供可持续稳定的工作收入。例如协同重点纳税企业,发起企业福利基金或企业福利岗位,对提供福利支持的企业予以优势政策倾斜。
建议东关大寺管委会对周边乞讨人员提供生活调研,通过管委会天课捐助资金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提供公益旅游知识培训,由管委会纳入职工系统,让他们成为对外提供线上线下付费导游服务的一部分。
建议建立健全社会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有效辨识非法乞讨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无保障人群舆情监控,由一级管委会党委,区县建立保障机制。有效解决这类社会问题。
请领导予以重视! |
| 网站回复: |
您好!
朱先生:
您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留言的“关于西宁市职业乞讨人员的问题”,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
目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救助管理工作规程等,是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的救助,是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不予救助。按照相关政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兜底性保障救助措施,救助站只提供食宿等,一般不提供现金救助,职业乞讨大多将流浪乞讨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不符合民政救助的范围。
二、我省对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情况
我省已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协调机制和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四级联动救助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今年以来,我省共摸排出的包括西宁市职业乞讨人员在内的全省34名本省户籍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相关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委”,对涉及我省34名本地户籍反复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逐一入户调查,摸清每个人流浪乞讨的真实原因,按照“一人一策”要求,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并层层明确责任人狠抓落实,确保从源头上解决34名流浪乞讨人员反复流浪乞讨问题,对24名长期滞留无法确认身份信息流浪乞讨人员全部办理落户安置,并系统研究思考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了青海省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办法,为从源头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切实织牢扎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最后一道安全网提供有力支撑。对外省户籍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利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省、市(州)、县(市、区)际联系等方式,落实各项社会救助、落户安置政策予以解决源头治理。
三、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源头治理政策
经调研,西宁市本省户籍职业乞讨人员多为享受城乡低保政策、特困供养及其他救助政策仍然流浪乞讨人员,将流浪乞讨作为增加收入手段。
(一)切实解决各类社会救助漏救现象
民政、医疗、医保、教育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居民落实各类社会救助情况,防止因漏救造成流浪乞讨问题的发生。严格落实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教育、医保、住房政策,解决贫困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漏保”“漏救”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人员,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两委”坚持“政策找人”,及时受理、审核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的救助申请,防止本辖区居民外出流浪乞讨,对潜在的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和社会救助,防止其转变为实质的流浪乞讨人员,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加。依法加强对受助人员家庭监护的教育管理,形成家庭主动尽责、发现报告及时、部门协同处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街面巡查以及时提供救助和打击非法乞讨行为
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两委”,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重点对繁华地区、主要路口路段等人员易聚集的公共场所重点进行排查,每天巡查不少于二次,尤其是加强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对职业乞讨人员进行劝返,有效使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人员进行甄别,遏制个别“跑站者”恶意骗取救助资金的行为。重点打击组织、唆使、胁迫流浪乞讨以及携带利用婴儿、未成年人乞讨的背后操纵者,打击强讨强要、以乞讨名义骗取钱财等扰乱公共秩序的幕后组织者。对在宗教场所反复乞讨人员,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职业乞讨”利用乞讨赚钱的内幕,揭露各类谎言和骗术,积极协调民族宗教部门,主动向宗教场所精准提供生活困难群众相关信息,引导宗教场所理智表达同情和爱心,减少盲目施舍钱财,引导他们去专门的慈善机构进行捐助。
(三)强化对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反复反复流浪乞讨、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管理。尤其是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草原补贴等社会救助政策,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但仍然将流浪乞讨作为增加收入手段,存在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思想的流浪乞讨人员。村(社区)干部紧盯流浪乞讨重点人,逐一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城乡居民牢固树立吃苦耐劳、勤劳致富思想,引导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坚决克服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等懒惰思想。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反复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帮扶重点,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产业扶贫,帮助他们增加收入,逐步解决流浪乞讨问题。
(四)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帮扶工作
经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寻亲服务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人员,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落户安置政策,为保证他们能够充分享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对已经办理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在落实特困供养、城乡低保等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调乡村振兴部门,加大对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的扶持力度。协调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及时落实义务教育等各项教育救助政策。协调医保部门落实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协调林草部门落实草原补贴政策。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落实各项救助补助政策。确保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不再进行流浪乞讨。
青海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