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21〕167号
马米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建议”于2018年8月份已予以答复,根据省政府要求,今年要对所有B类建议进行“回头看、再办理”,现将近三年来我省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调整情况,答复如下:
一、省级层面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提标情况
2020年,省政府修订印发了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青政办〔2020〕82号),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各类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据该文件要求,2020年下半年,省民政厅着手对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开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充分吸纳了您的建议,并参考中西部省市补贴标准适度提高我省省级层面的补贴标准。2021年8月19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新修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新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实施办法服务补贴标准为:在对完全自理老人服务补贴标准不变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了对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对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根据其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等级,服务补贴标准在原来每人每月150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0元,30元,60元;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根据其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等级,服务补贴标准在原来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0元、30元、60元。
二、海东市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情况
2019年3月,海东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民〔2019〕43号)。在文件中把享受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分为A(A1、A2、A3三类)、B两类,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A1类750元,A2类450元,A3类300元,B类100元。
三、省级层面下一步工作打算
指导各地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落实好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在开展好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非常感谢您对青海省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 王利利 联系电话:0971-4399343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