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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117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2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1596
李广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多层次普惠制养老服务体系的提案收悉。提案针对性强,对于推动我省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现答复如下......
青民函〔2021〕164号
李广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多层次普惠制养老服务体系的提案收悉。提案针对性强,对于推动我省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现答复如下:
  在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顺应了大多数老年人社区和居家养老的意愿,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激发投资、带动就业、促进新消费、培育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4月出台了《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文件提出“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实施社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融合式发展”,从政策方面支持社区养老服发展。同时,我们持续加大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机构托老、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积极探索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托养床位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关政策。如西宁市的一些托养机构正在开展“喘息式”服务模式,在社区设立托老所开展短期托养服务;城西区积极探索推进“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在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方面:根据我省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今年将新建、改扩建92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列入全省民生实事工程,在做好农村互助幸福院质量提升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星级评定工作,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建设,发挥村级组织开展互助式养老,构建服务对象“进院不离家、离家不离村”的养护模式,不断满足特定对象生活照料需求,增加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
  在丰富文化养老服务方面: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我省积极探索发展文化养老服务,建设五级老年大学体系的同时,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文化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文化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每年持续开展“敬老月”活动,开展敬老爱老宣传、走访慰问活动、为老志愿服务,教育引导子女“常回家看看”,评选孝老爱亲先进人物和集体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在落实养老福利方面:自2015年起,省民政厅持续推进居家和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筹集资金每年为全省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以及城乡低保户老人提供每人3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为其他社会老人每人给予1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有效化解了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助力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上半年,全省35.01万名老年人参保,参保率达到49%。2015年出台《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凡年满70周岁、户籍在青海的老年人均可申领高龄补贴,分年龄段分等次为老年人发放补贴。2020年为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4.4亿余元。
  在监督监管养老用地方面:2019年,国家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提出“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三个方面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今年7月,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营造社会监督环境等四项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以信用为基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薛莹   电话:0971-4399343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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