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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2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20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1029
张莉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大众宣传中正确使用地名信息的提案》(第202121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青民函〔2021〕110号
张莉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大众宣传中正确使用地名信息的提案》(第202121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地名命(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地名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细则》对地名的标准化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内容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等。其中,对标准地名的使用,规定“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此外,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民政部已将修订1986年《地名管理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已通过法制审查等程序,拟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近年来开展的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地名信息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信息多元化的需求。近年来,我厅按照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托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国家地名信息库的更新完善、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等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共普查词条115743条,比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增加61293条,新增52.95%。
我厅为满足全社会对地名信息的需求,积极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及时更新完善“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目前,在该信息库内已更新完善我省各类词条10万余条,在平时宣传工作中,可借助该平台查询某一地名标准化读音、用字、属性信息等(网址为https://dmfw.mca.gov.cn/index.html)。我厅也积极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全省不规范地名进行摸底排查,自第二次地名普查至今,已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1000余条。按照地名属地化管理权限的要求,积极有效指导各地对自然地理实体和非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工作,重点针对地名名称不标准、属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进行查缺补漏、核实纠错,全面提升了我省地名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您提出的“关于在大众宣传中正确使用地名信息的提案”十分切合我省时代发展特征。加快地名标准化建设、正确使用地名信息不仅方便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有利于反映和承袭当地的人文历史内涵,对于加快相互间开放力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下一步,我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加紧制定出台我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地名命名更名等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建筑物、住宅小区等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稳妥审慎开展清理整治,不断提高地名文化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联系人:安国云       联系电话:0971-6104247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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