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21〕109号
照日格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改地名的提案》(第202131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地名命(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地名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细则》对地名的标准化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内容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等。其中,对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标准地名的使用等规定“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使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语种称语进行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有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相互译写,以本民族和他民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为依据,或者以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为依据。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此外,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民政部已将修订1986年《地名管理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已通过法制审查等程序,拟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近年来开展的工作
我厅按照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托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国家地名信息库的更新完善、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等工作。积极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以满足全社会对地名信息的需求,及时更新完善“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在平时工作生活中,均可借助该平台查询全国范围内某一地名标准化读音、用字、属性信息等(网址为https://dmfw.mca.gov.cn/index.html),我省目前在该信息库内已更新完善各类词条10万余条。
此外,我厅积极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摸底排查,自第二次地名普查至今,我省共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1000余条。按照地名属地化管理权限的要求,积极有效指导各地对自然地理实体和非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工作;加强对新增地名的审核与管理,重点针对地名名称不标准,属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进行查缺补漏、核实纠错,逐步提升我省地名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您提出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改地名的提案”有利于反映和承袭当地的人文历史内涵。加快地名标准化建设、正确引导使用地名信息不仅方便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对于加快相互间开放力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下一步,我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加紧制定出台我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坚决制止地名乱象,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逐步推进地名命名更名等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建筑物、住宅小区等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稳妥审慎开展清理整治,不断提高地名文化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联系人:安国云 联系电话:0971-6104247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