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社会救助协助调查诚信告知函
(被告知单位全称):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之规定,被告知单位在为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出具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时,应确保真实、完整。如有虚假和失实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对外披露,披露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有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被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在绩效考核评价、行业准入限制、提高金融产品风险定价或限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方面给予的联合惩戒。
请认真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并由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告知函对被告知单位此后所有与上述社会救助相关的协查取证行为长期有效,不再重复告知。本告知函一式两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单位各执一份。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