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增进人民福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5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全省农村贫困问题逐步缓解,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市贫困问题逐步凸显,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城市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是落实社会兜底政策、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困难家庭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思路,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统筹协调推进,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市困难家庭兜底保障工作新格局。
二、明确加强城市困难家庭兜底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五四战略”、“一优两高”重大部署,以兜底保障城市困难家庭基本生存权益为主线,强化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政府帮扶和自食其力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城镇困难家庭生活水平,使城镇困难家庭与全省人民同步实现小康社会。
三、明确对象范围和对象认定主体
城镇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包括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经县(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县(区)民政部门是城镇困难家庭身份认定工作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对城镇困难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认定。
四、具体政策措施
(一)加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全面落实救助政策措施,科学适度提高保障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一是对因丧失劳力、下岗失业等原因导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按单人户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靠父母或兄弟姊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对因重大疾病、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长期支出型贫困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四是鼓励有能力的低保家庭积极创业或就业,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实施“低保渐退”机制,可给予不少于1年渐退期,待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二)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加大对城市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力度,发挥“兜底、救急”作用,帮助其缓解陷入生活困境之急、解除创业就业后顾之忧,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精准认定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综合考虑家庭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分类实施救助,提高托底救助能力。积极落实先行救助机制,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帮扶措施,提高救助额度。(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三)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镇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政策,确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四)加强残疾人福利政策。持续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服务工作机制,科学整合有效利用现有民政服务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弱助残项目,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对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五)全面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将因病致贫的城市困难群众依据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分别纳入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范围,全面落实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城市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
(六)加强就业和社保工作。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对各高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城乡低保家庭和残疾的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时落实相关政策。优先为城市就业困难家庭落实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为城市就业困难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援助服务。同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按规定落实政府代缴养老保险政策,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各级人社部门)
(七)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认真落实《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应保尽保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力度。同时,规范租赁补贴发放合同备案制度,按户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发放档案,定期进行复核。(责任单位:各级住建部门)
(八)加强教育资助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多元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对城市贫困家庭大学生优先予以资助,优先安排助学贷款,做到应助尽助。拓宽中职升高职通道,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子女资助政策,提高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升入高职院校比例。鼓励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的“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满足“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增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职业技能。(责任单位:各级教育部门)
(九)充分发挥各类资源帮扶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困难职工普惠制、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春送岗位、夏松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各项活动,实现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参与城市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为城市困难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城市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十)加强各项救助制度间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充分考虑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于重新就业的城市困难群体,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困难职工临时生活补助制度间的衔接,对于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单位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各级民政、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领导下,将加强城市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各项政策落实工作。各级民政、住建、人社、就业、医疗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配合,完善救助资源统筹联动机制,在不改变各部门职责权限的前提下,通过发挥互联网优势,将各项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事项纳入省民政厅“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各项数据客观准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确保为困难群众求助申请各类救助事项提供优质和快捷的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业务分工,强化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及时研究城市困难群众兜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工会组织等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和下岗失业等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下岗失业等人员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救助合力。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动态管理机制,主动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工作原则,加强城市困难群体各项补助资金保障工作。
(三)加强宣传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城市困难群体救助帮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抓好整改,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要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升救助帮扶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