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青海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时间:2021-04-30   浏览次数:38026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全力推进“诚信青海”建设,预防和打击骗取社会救助行为......
  
附件1
 
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
 
  一、根据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
  二、本告知书一经签署,则视为已经完全知晓告知内容和失信后果,因被告知人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由被告知人承担。
  三、本诚信告知书长期有效。被告知人后续提出各类社会救助申请或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不再重复签署。
  四、被告知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请在本人阅读理解或经工作人员诵读解释后签署并在每条结束处逐条按指纹确认。
  (一)故意隐瞒、虚报户籍、住址、婚姻、健康、残疾、民族等基本信息的; 
  (二)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食品、租房、因学因病等刚性支出等基本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成员死亡、就业情况等基本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虚报法定赡(抚、扶)养人各类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成员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成员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虚报房产、车辆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八)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被告知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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