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8002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10-2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5893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的建议收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于推动提升我省农牧区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现答复如下:
青民函〔2020〕134号

尊敬的确藏卓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的建议收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于推动提升我省农牧区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整合民政、危房改造、一事一议等资金,坚持资金捆绑集中使用,解决互助幸福院资金短缺困境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省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村现有公共资源和活动场所,采取“村级主办、互助服务、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模式,资金来源以“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补助、社会力量捐助、群众广泛参与”的形式进行筹措。目前,全省共有农村互助幸福院1611个,覆盖面达到36%。为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开展互助养老的积极性,确保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我厅于2018年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办法,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达到星级评定等级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进行奖励,目前达到三星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有28个,每年奖励3万元;达到二星级农村互助幸福院32个,每年2万元。今年我厅将对星级评定办法进行修订,持续开展相关评定奖励工作。
  下一步,为解决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难的问题,特别是在牧区,由于居住分散,我们要因地制宜地建设相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并做好农村互助幸福院质量提升工作,严格按照农村互助幸福院星级评定细则做好星级评定工作,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内部管理,不断补充和完善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内容,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管理。 
  二、关于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岗位,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专门用于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管理与服务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12号)已经落实了公益性岗位。文件明确提出“纯牧业村卫生保洁员、养老服务员等公益性岗位由本村中的草原生态管护员兼职,半农半牧村、农业村在现有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主要以老弱残人员为对象合理增设公益性服务岗位”。
  村级养老服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上报本村老年人基本情况,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空巢失能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并提供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基本养老服务。
  三、关于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村互助幸福院的优惠扶持政策,夯实保障平台,全面提升农村互助幸福院的质量和效益
  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青海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中提出: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老年之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建立村自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营机制。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并在乡镇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敬老院运营主体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四、关于加强互助幸福院建设,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也列入其中,解除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针对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普遍较多,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日间照料需求逐渐加大的实际情况,各地农村互助幸福院除对老年人提供服务外,对父母外出打工无人照顾的留守儿童也进行了日常生活照料,主要提供中午餐食、文化娱乐等服务。农村互助幸福院对解决老年人及留守儿童在日常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 秦 川   联系电话:0971-4399343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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