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2003.8.8)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14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申请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结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材料:
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结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制定变通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当事人男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女年满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因故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因故无法出具身份证的可提供户籍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3.再婚的当事人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自愿离婚。
(二)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因故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因故无法出具身份证的可提供户籍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3.双方结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
(一)补领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或原办证机关;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一直维持该状况;
3.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夫妻双方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各自委托一人的,须同时到场;
5.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仅一方当事人到场时,如符合补领条件,可补领当事人一方婚姻登记证。
(二)办理补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
1.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因故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因故无法出具身份证的可提供户籍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3.无法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作书面声明说明原因,并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其他证据。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补领离婚登记证需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5.因婚姻登记证损毁(但可辨认)、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结婚登记证;
6.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结婚登记和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证明婚姻关系:
①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②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③有关部门存档的加盖印章的结婚证复印件。
8.离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及另一人持有的合法离婚证原件,在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离婚及离婚日期属实的情况下,经婚姻登记机关严格审查确认后,才能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但不得补发离婚协议。
办理地点: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时间:工作日
法定时限:当天
承诺时限:当天
承诺时限:当天
承办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服务电话:0971-4388520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4864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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