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慈善组织认定

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40976
  慈善组织认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9.1)第10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申请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20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处
 
  服务电话:0971-6104271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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