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2003.8.8)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14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申请条件:
1.国内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结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材料:
结婚
(一)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五)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六)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国内居民需提供手续
(一)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集体户口可持本人页户籍卡,户口本遗失的,可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遗失的,可用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
(二)两寸红底免冠合照三张。
(三)婚姻状况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二、离婚
(一)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及外国居民应当提交:
1.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有效护照)
2.结婚证
3.两寸单人免冠照两张。
(二)国内居民应当提交:
1. 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集体户口可持本人页户籍卡,户口本遗失的,可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遗失的,可用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
2.结婚证
3.两寸单人免冠照两张。
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15楼15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