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6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12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理材料:1.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2. 登记申请书;3.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4. 自律承诺书、捐资承诺书和资金划转承诺书;5. 场所使用权证明;6. 验资证明;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财务人员、内设机构备案表;9. 工作人员、志愿者花名册;10. 章程草案;11. 党建工作情况表和承诺书。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0971-6145118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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