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时间:2020-06-27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6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12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申请条件: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2. 本单位的理事会会议纪要;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4. 章程核准表、新章程;5.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6. 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住所登记);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8.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9.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说明:变更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1-5项规定文件外,还需分别提交6-9项所需文件。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0971-6145118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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