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9〕116号
马米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民政厅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答复工作,并专题进行研究、探讨。根据党组讨论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省级层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
2014年8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14﹞152号),明确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购买方式、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购买程序和组织保障等。2014年9月,省财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细化各地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支付标准、程序等。省级层面于2014年出台的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在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上提供了指导和参照依据,特殊困难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8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与其它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相比,我省补贴标准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此外,我省各市、地可根据本地物价水平实际确定本地服务对象种类和具体补贴标准。
二、海东市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情况
2017年,海东市民政局联合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东民〔2017〕167号),把享受购买服务对象分为A类(A1、A2 、A3)、B、C三类对象,A1类对象每人每月630元,A2类对象每人每月378元,A3类对象每人每月252元;B类对象每人每月40元;C类对象每人每月60元。
2019年3月,海东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民〔2019〕43号)。在文件中进一步把享受购买服务对象分为A (A1、A2、 A3三类)、B两类,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A1类750元,A2类450元,A3类300元,B类100元。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标准,近几年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且落实情况良好。
三、省级层面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体系,强化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管,省级层面拟研究出台《青海省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服务的项目和支付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职责、承接主体的资质和服务能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监督等,拟定一个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办法。在该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您的建议,并参考中西部省市补贴标准稳步提高我省省级层面的补贴标准。
联系人: 王利利 联系电话:0971-6114705
2019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