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8〕145号
民革青海省委:
贵委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 巩固异地搬迁成效》的提案收悉,现具体答复如下:
2017年,我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和支持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促进家庭和睦;教育、引导村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等方面的职责,为在农村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了保障。会同省综治办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程序。要求各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要突出拥护党的领导、热爱集体、遵纪守法、遵守公德、村风文明,勤劳致富等方面的内容,切实发挥《村规民约》教育引导约束和培育公序良俗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在引导和支持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村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等方面的职责。指导各地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用《村规民约》的形式教育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联系人:卢亮 联系电话:0971-6127187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