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8〕142号
尊敬的马严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青海省儿童福利院机构内大龄儿童成年安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坚持“儿童优先” 原则,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使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落地落实,我省从2010年起,按照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为我省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2014年底启动了四级儿童福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四级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在全省构建四级儿童福利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专业的社会组织为儿童福利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委托青海省儿童福利协会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和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督导。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第一次从省级层面对各类困境儿童保障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今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孤儿和艾滋病患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日起,对我省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1100元/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700元/月,艾滋病患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1100元/月。
一、在生活开支方面。《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成年后的孤儿还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同时,根据自己困难程度,申请临时救助。
二、在就业困难方面。《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94号)中,规定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要求落实我省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可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逐步引导帮助走向社会其他就业。
三、在住房安置方面。《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94号)中规定: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建设计划,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在资金补助、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乡(镇)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残疾孤儿应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各地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探索研究成年孤儿在生活、住房和就业方面的政策,更好的保障成年孤儿的安置和生活。
再次感谢您对青海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 角卓玛 电话:0971-6114705
2018年8月16日











